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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 2017-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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