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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时间: 2017-06-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作为有关机关奖惩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评议考核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采用情况;

(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其他应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评议和行政执法考核两部分组成。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考核分值占百分之八十,评议分值占百分之二十。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评议考核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四)可以采取的其他评议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汇报;

(二)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查阅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情况;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组织行政执法专项调查、检查;

(六)可以采取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部门结合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对象、内容、步骤、标准、形式、评分细则等,并向评议考核对象发布;

(二)评议考核对象自查。评议考核对象根据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向评议考核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三) 实施评议考核。评议考核部门组织对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评议考核,确定评议考核结果;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部门将评议考核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对象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议考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评议考核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诫免谈话等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本行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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