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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第485号
时间: 2017-12-28

                                                          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潍政复决字2017第485号

申请人:陈x,女,1988年xxx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xxxxxxxx户。

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NO.37070010264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因本人不知道此路为单向行驶单行道,当时路口有杂物遮挡未看到路口标志。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5日,鲁Gxxxx车辆在丁家老过道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电子监控抓拍,驾驶人于2017年10月18日,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现场处理大厅接受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

交警支队根据丁家老过道的道路交通情况,在充分考虑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前提下,将该路段设置为限时单向通行路段,在路口进入处,设置了明显清晰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规定“禁止驶入标志”,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交通标线施划清晰。申请人驾驶车辆在该路段,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电子监控抓拍,该照片清晰的记录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违法记录图像清晰、证据充分、内容完整。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三、程序合法

2017年10月18日,申请人主动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罚时,民警首先对申请人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进行查询,并通过外电脑屏幕向其展示其违法记录图像。民警当场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及辩解,对他的陈述作了详细解释,告知其陈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采纳其意见,申请人仍不理解,但同意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依法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法对驾驶人处罚程序合法。

四、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交警支队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车辆鲁Gxxxx在丁家老过道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电子抓拍,该路段设置为限时单向(由东向西)通行路段,经电子抓拍图像显示车辆鲁Gxxxx行驶方向为自西向东,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NO.37070010264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经电子抓拍图像显示车辆鲁Gxxxx在丁家老过道单行道入口处(丁家老过道与和平路口)驶出,该路段交通标志设置齐全、清晰,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NO. 37070010264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 37070010264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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