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七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本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实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有良好的执业业绩;
(六)热心政府法律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确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用法律顾问。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作为法律顾问的补充和后备力量。
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面向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机构等,遴选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二)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
(三)参与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和审查等工作;
(四)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
(六)为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八)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有关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
(九)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十)办理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议备案制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通过参加有关会议、调查研究、个别咨询、接受委托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行政机关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交办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
工作档案应当包括服务协议、个人简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采用情况、述职报告、考核评议材料和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部门适时组织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和理论研究等活动,促进法律顾问水平整体提升。
第五章 申请启动与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应当履行启动程序,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启动申请(质量评价)表》。除涉密事务和敏感事务外,应当提前将文件文本、背景资料、相关批示等以适当形式传送。
第二十二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从合法性、合理性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点是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签署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送申请机构的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对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整理、归类,对于合理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机构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法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形成法律意见采用反馈书,加盖单位公章予以反馈。
法律意见采用反馈书应当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备案,同时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启动申请(质量评价)表》,客观公正赋分,对于文稿层面校对、只提问题不提措施、偏离核心问题、无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的意见书,不予计分并标注理由。
申请机构可以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公布,发挥指导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收到申请机构法律意见采纳反馈书后,应当严肃对待,针对反馈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同时报申请机构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连续三次出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对反馈书中提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约谈,督促整改。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健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续聘以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根据工作服务质量、参与事务总量、集中绩效考核和遵守工作纪律等要素进行总体评价和量化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服务质量考核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以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表为依托,分为服务事项难度评定、意见质量高低评定和特别贡献加分,单件最高分为60分,实行平均分制。
第三十条 参与事务总量考核在平衡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日常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数量进行打分,最高分为10分。
该项考核实行扣分制,参与事务总量最高的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以最高分10分计算,其他人员根据参与数量酌情扣分。
第三十一条 集中绩效考核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考评小组,集中听取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述职,予以现场打分,最高分为20分。
第三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考核主要是考核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会议、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否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约活动等,最高分为10分,实行扣分制。
(一)不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的,一次扣2分;
(二)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未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同意、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的,一次扣5分;
(三)不执行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务助理制度或者安排的助理人员不按时上班、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一次扣5分;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的,扣5分。
第七章 更新退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更新退出机制,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及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新申报人员通过评选的,增补加入专家库;经考核、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第三十四条 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末位淘汰制,根据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成绩进行淘汰,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取消专业职称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超过 2 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超过2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
(六)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期内,外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